关于新保险法的案例分析题

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年12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请会的朋友帮忙解答,谢谢!

(1)合理,孩子是受益人,保险金归孩子所有,但是因为甲没有成年,所以应该由甲的监护人来帮孩子行使权利。父母离异,不影响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任何一方仍有监护权。
(2)合理,孩子和乙生活,父亲是监护人之一,主抚养人也是父亲。
(3)不成立。人身保险规定在投保的时候具有保险利益就可以。
(4)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不管是王某,还是乙替孩子行使权利,都无权处理该笔保险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9-25
1,不合理,因为有指定的受益人,孩子又归乙生活,所以不合理。
2,合理,孩子的监护人。被保险人的儿子。
3,拒付是拒绝的王不是乙吧。是王就合理,乙就不合理。
4,给乙,王监督乙给孩子存起来!
一部分个人观点
第2个回答  2009-09-25
同意2楼的说法,保险公司的赔付时按照保险法中的受益权和婚姻法中的监护权来处理的,其最重要的是受益权,投保人的权益是缴纳保费和退保的权益。
第3个回答  2009-09-25
保险公司也真能扯淡,人家无保险利益你干嘛收人家的保费啊!!
保险公司肯定要赔钱的,至于给谁我就不太懂了。
第4个回答  2012-10-17
满意答案很好O(∩_∩)O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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