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级单位的划分

如题所述

统是系级年代地层单位的再分,小于系级,大于阶级的年代地层单位,是一个世的时期内形成的全部地层。我国对统级年代地层单位的划分和使用历史悠久。从总体上说,我国各系的统级划分,大部分系沿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划分方案,另有少部分系,由于国内工作的深入与进展,加之不同同行专家观点和认识上的差异,在划分上经历了较大的沿革变化。现自老至新逐一概述于后。

1.震旦系

长期以来,一直采用下统和上统二分方案;1999年重新厘定后的震旦系仍采用上、下统的二分方案。

2.寒武系

传统上我国对寒武系的划分一直采用三分方案,称为下寒武统、中寒武统、上寒武统。本次编典和第二届全国地层委员会编制《中国区域年代地层(地质年代表)》时亦采用这一方案。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地层委员会寒武纪分会开始着手国际寒武系的分统建阶研究,提出了寒武系四分的意向。此后,我国以彭善池为代表的一批专家,着手对我国华南斜坡相地区的寒武系开展研究,依据建立起的系统浮游类球接子三叶虫化石序列,提出了中国(华南)寒武系划分4统10阶的方案。自下而上4统为:滇东统、黔东统、武陵统和芙蓉统。其中芙蓉统及其下部的一个阶(排碧阶)的底界界线层型,已于2003年8月被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批准作为该层位的全球层型剖面和点(GSSP),立在中国湖南花垣排碧剖面处,而且芙蓉统和排碧阶已列入2005年国际地层委员会公布的最新一版《国际地层表》中。

3.奥陶系

中国的奥陶系统级单位的划分,经历了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早期,我国老一辈地层古生物学家,对于中国的奥陶系,一般都套用英国的划分方案,即自下而上分为6个统:特里马道克统、阿雷尼格统、兰维恩统、兰代洛统、卡拉多克统和阿什及尔统。这一习惯性的对比方法延续了相当长时间,直至20世纪70年代后才逐渐淡出。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建设的恢复,区调工作和基础地质工作的全面展开,我国大多数地层工作者对奥陶系习惯采用三分方案,即分为下奥陶统、中奥陶统和上奥陶统。其间,随着工作的深入与开展,不同认识、不同观点产生,随之多种划分方案相继出台。即使是都赞成三分方案的,对统间界线的位置确定各家也不尽一致。1959年,卢衍豪在总结中国南部的奥陶系分类与对比时,提出了三分方案,但却自下而上将其命名为“宜昌系”、“艾家山系”和“钱塘江系”;之后张文堂(1962)将此3个“系”改称“统”。1980年,项礼文等和汪啸风同时建议,以庙坡组内Glyptograptus teretiusculus带的底界为标志,对中国奥陶系进行二分;1982年,赖才根等在对中国奥陶系进行新一轮总结时,采用了二分方案,并进而分别将下统和上统再各分为2个亚统,分别是下统的宜昌亚统和扬子亚统,上统的艾家山亚统和钱塘江亚统,并分别确定了各自的界线位置。此后,1990年,王鸿祯、李光岑在编制国际地层(时代)对比表时,沿用了赖才根等的4个亚统的划分序列,但将亚统改称为统,这就实际上提出了中国奥陶系的4分方案。1995年,陈旭等又根据中国奥陶系发育的特点,提出了中国奥陶系的五分方案,并自下而上命名为:宜昌统、玉山统、浙江统、艾家山统和钱塘江统。直到本次编典期间,汪啸风等综合考虑了我国奥陶系岩相、生物相的多样性,以Nemagraptus gracilis带的底为分界,将奥陶系二分为下奥陶亚系和上奥陶亚系,各自又再分2个统,共4个统,其分统序列及其名称沿用了赖才根等(1982)的命名系统:即(自下而上)宜昌统、扬子统、艾家山统、钱塘江统。

以上各种划分方案,不仅划分的规格不同、划分的次级单位数量不等、名称各异,而且所确定的统间界线位置各不相同。传统的三分方案,以穆恩之(1974)和张文堂等(1982)为代表,将中/下统界线确定在Glyptagraptus teretiusculus/Glossograptus hincksii带之底,上/中统界线选在Orthograptus quadrimucronatus带之底;1980年和1982年,盛莘夫将上/中统的界线选在较低的Climacograptus sipiniferus带之底,甚至更低的Climacograptus wilconi带之底;2000年前后,国际地层委员会奥陶纪分会为在全球建立统一的奥陶系分统建阶标准系统,经多年专门研究,提出了全球奥陶系划分3统6阶的框架,并分别确定了6个阶(包括待建阶)的底界生物识别标志种,自上而下分别为:Dicellograptus complanatus/Amorphognathus ordovicicus,Nemagraptus gracilis,Undulograptus austrodentatus,Tripodus laevis,Tetragraptus approximates,Iapetognathus fluctivagus。为适应国际上关于奥陶系划分的这一定式,陈旭等于2000年至2003年间对我国奥陶系的划分维持了三分方案,但对统间界线与以往相比作了重大调整,将其中/下奥陶统的界线置于Azygograptus suecicus带之底或该种的首现处,上/中奥陶统的界线置于 Nemagraptus gracilis带之底(或以N.gracilis的首现为标志)。关于奥陶系二分或四分方案,对于内部界线的处置,各家也不尽一致。项礼文(1980)、汪啸风(1980)、赖才根(1982)等,将上/下奥陶统界线(即其细分的艾家山亚统与扬子亚统间的界线)置于 Hustedograptus(原 Glyptograptus)teretiusculus/Glossograptus hincksii带之底处,而将扬子亚统与宜昌亚统间的界线置于Azygograptus suecicus/Didymograptus abnormis带之底处,将钱塘江亚统与艾家山亚统间的界线置于Climacograptus pygmaeus带之底处。而汪啸风等(1996)的划分方案实际上与赖才根(1982)等的一致,只是把各单位的级别各升了半级,统改称亚系,亚统改称统,但对内部界线的位置作了明显调整,将其上/下奥陶亚系的界线(实际上也是艾家山统与扬子统间界线)置于Nemagraptus gracilis带之底,钱塘江统与艾家山统间界线没有变化,也置于Climacograptus pygmaeus带之底,而扬子统与宜昌统间的界线却下压至Tetragraptus approximatus带之底。

鉴于长期以来我国奥陶系的划分意见分歧,方案迭出,这给广大一线工作的地层工作者的应用带来不便。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划分方案,第二届全国地层委员会于1999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各断代工作组会议,共同商讨各自断代的划分方案。经奥陶系工作组与会专家深入讨论,提出了我国奥陶系分3统、建6个阶的划分方案。这一方案在次年(2000年)5月召开的第三届全国地层会议上获得了与会专家们的讨论通过。该方案的统级单位不再命名专名,自下而上称为下奥陶统、中奥陶统、上奥陶统;中/下统界线(即大湾阶的底界)确定在牙形石Baltonidous triangularis的首现处,上/中统的界线(即艾家山阶的底界)确定在Nemagraptus gracilis的首现处。

4.志留系

长期以来,中国志留系的统级划分,习惯采用三分方案,尤其是在一线工作的广大地层工作者,都习惯将志留系自下而上称为下志留统、中志留统、上志留统。而对于多数研究人员来说,则习惯沿用国际上的一套划分方案,特别是在1984年,国际志留纪分会提出国际志留系完整的分统建阶划分框架,并被国际地层委员会和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批准后,更成为我国众多学者、专家研究中国志留系时划分对比地层的依据。该方案将志留系分为4统(自下而上):兰多弗里统(Llandoverian)、文洛克统(Wenlockian)、拉德洛统(Ludlovian)和普里多利统(Pridolian)。我国志留纪地层由于受构造运动和环境变迁的影响,在区域上的分布并不平衡,且缺少系统、完整的剖面,研究程度一直较低,所以直到本次编典都难以形成符合我国志留纪地层特征的系统划分方案,仍沿用了国际上的一套划分框架及其名称。为满足国内地层工作的实际需要,又考虑到要与国际接轨,在1999年12月第二届全国地层委员会召开的断代工作组会议期间,经志留系工作组与会专家充分讨论、协商后,决定中国志留系沿用国际上的四分方案,但不赋予专名,自下而上称为:下志留统、中志留统、上志留统、顶志留统,分别与国际上的4个统相对应,其相应的时间单位称为:早、中、晚、末志留世。

5.泥盆系

中国泥盆系的统级划分,一直沿用国际通用的三分方案。最早是由田奇

于1938年,在总结中国南方泥盆系时,分别以云南、广西、湖南的几条重要剖面为基础,对其作了下泥盆统、中泥盆统、上泥盆统的划分尝试。此后,虽然统间界线位置略有调整、各统内建阶有所变化,但统级单位的三分方案一直未变,沿用至今。

6.石炭系

中国石炭系的统级划分,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多习惯采用三分方案,并分别赋予专名,下统称丰宁统,中统称威宁统,上统称马平统。之后,杨敬之等(1979),杨式溥等(1980)根据中国石炭系发育特征及其生物群的发育阶段,先后提出中国石炭系二分方案,亦分别赋予专名,下统称丰宁统,上统称壶天统。但各自包含的阶不一致。此后,二分方案一直沿用至今。本次编典时,考虑到与国际石炭系的划分框架接轨,将中国石炭系二分方案的两个统升级为两个亚系,与国际地层表中的密西西比亚系和宾夕法尼亚亚系相对应,并分别将二亚系各划分出2个统级单位,丰宁亚系包括岩关统、大塘统,壶天亚系包括威宁统、马平统。1999年12月,在第二届全国地层委员会召开断代工作组会议共同编制全国统一的《中国区域年代地层表》期间,与会专家基本取得共识,在划分中国年代地层系统时,应遵循《中国地层指南》(修订版)中关于对各级年代地层单位“一般情况下不主张再分为亚界、亚系、亚统”的意见,以及关于我国年代地层单位命名体系中有关统级单位的命名,原则上除新生代各系的统级单位名称,已在全球范围约定俗成地统一使用了专名外,考虑到为避免因命名而出现紊乱局面和使用上的不方便,我国从震旦系至白垩系各系的统级单位一律不赋予专名,一律称为下、中、上××统,或下、上××统。为此,《中国区域年代地层表》中石炭系维持二分方案,分别称为下石炭统和上石炭统。

7.二叠系

中国二叠系的统级划分历史悠久,经历了几次三分与二分的更替历程,且出现多种不同的划分方案。这些不同方案,不仅反映出划分的单元不等、名称各异,而且有些统的界线位置也不尽一致。鉴于方案繁多,有的大同小异,不便一一列举,择其主要予以概述。最早对我国二叠系进行系统统级划分的是黄汲清,1932年在研究我国南方海相二叠系时,提出了三分方案,并自下而上命名为船山统、阳新统和乐平统,为后人所沿用。后受国际二叠系二分的影响,20世纪60年代初前后,盛金章、李星学等(1962)提出了中国二叠系的二分方案,下统称阳新统、上统称乐平统。二分方案在我国沿用了20余年,其主要原因是,将原归属于三分方案下统的马平组、船山组等相当层位归属于上石炭统所致。以后,对船山组、马平组的深入研究证实,这些层位应属二叠纪。因此,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张祖圻(1985)、张正华(1988)等相继提出恢复我国二叠系三分,前者分为下二叠统、中二叠统和乐平统;后者分为黔南统、阳新统、乐平统。但他们所定的下统底界较低,实际包含了上石炭统顶部层位,三分方案一直沿用至今。至本次编典时,金玉玕等(1994、2000)综合了以往各方案,提出了中国二叠系划分3统8阶的方案,三统称为船山统、阳新统、乐平统。其中阳新统又分出下部的栖霞亚统和上部的茅口亚统,将二叠系的底界定在船山统最下部一个阶紫松阶的底界处。至1999年12月,第二届全国地层委员会主持编制《中国区域年地层(地质年代)表》时,采用了三分方案,但根据《中国地层指南》(修订版)的意见,取消了统级单位的专名和亚统级的划分,自下而上称为下二叠统、中二叠统、上二叠统。

8.三叠系

中国三叠系(包括海相和陆相),长期以来一直遵循国际惯例实行三分方案,自下而上称为下三叠统、中三叠统、上三叠统。

9.侏罗系

中国侏罗系(包括海相和陆相)的统级划分,长期以来一直按国际惯例,采用三分方案,自下而上称为下侏罗统、中侏罗统、上侏罗统。

10.白垩系

中国白垩系的统级划分。传统上一直沿用国际上的二分方案,即下白垩统和上白垩统。直到本次编典,郝诒纯、苏德英等(2000),根据中国白垩系以陆相地层为主的特征,而且在许多地方具有明显的三分性(反映在沉积相、古生物、火山活动等的变化特征方面),因而提出了中国白垩系(主要是陆相地层区)的三分方案,称为下白垩统、中白垩统、上白垩统。此方案出台后,得到部分地层工作者的响应,但多数持异义。鉴于目前海相与陆相白垩系的对比尚未解决,加之为考虑与国际白垩系的对比问题,1999年12月,第二届全国地层委员会主持编制《中国区域年代地层(地质年代)表》时,恢复了二分方案。

11.新生界内古近系、新近系、第四系

中国三个系的统级划分,传统上一直沿用国际通用的划分方案。即古近系(原老第三系)三分,自下而上为:古新统、始新统、渐新统;新近系(原新第三系)二分,自下而上为中新统、上新统;第四系二分,自下而上为更新统和全新统。但是广大第四系工作者长期习惯于将更新统进一步划分为下更新统、中更新统和上更新统,并以代号Q1、Q2、Q3分别示之。显然,第四系的这一划分方案及其代号使用,有违《中国地层指南》(修订版)的有关原则,即统级单位的再分单位的名称,使用了统级单位的名称,且将不同级别的年代地层单位用了同一级别的代号表示,更新统的再分单位应属阶级单位,却用了Q1、Q2、Q3表示,与其上的全新统的代号Q4是一个级别的代号序列,从代号直观,第四系成了四分,与实际又不符。本次编典考虑到这一划分方案已成为普遍的习惯用法并深入到各领域,因此仍沿用了传统的划分方案,未予改动。至1999年12月,第二届全国地层委员会主持编制《中国区域年代地层(地质年代)表》时,古近系和新近系的统级划分仍维持传统划分方案,对第四系的统级划分继续维持更新统和全新统的二分方案,取消了将更新统再分为下更新统、中更新统和上更新统的方案,分别作了建阶尝试,并取消了Q1—Q4的代号使用,代之以更新统用Qp表示,全新统用Qh表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3-05-05
统级单位是指在统一管理和领导下,以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国家机构组织。统级单位的划分通常根据其管理和领导层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级:1. 中央级单位:由国务院直接管理或领导的机构,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等。2. 省级单位:由省级政府管理或领导的机构,例如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等。3. 市级单位:由市级政府管理或领导的机构,例如市级人民政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等。4. 县级单位:由县级政府管理或领导的机构,例如县级人民政府、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基层人民法院等。5. 乡级单位:由乡级政府管理或领导的机构,例如乡级人民政府、乡人大及其常委会、乡基层人民法院等。6. 村级单位: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管理或领导的机构,例如村委会、村民代表会等。以上统级单位划分是相对固定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