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补缴企业期间养老保险

如题所述

各参保单位:
      为了尽快推进我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现依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函》(陕人社函〔2018〕873号)的规定,集中开展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请各参保单位按要求办理。
一、补缴范围。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可补缴曾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对于部分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进入后的费用不补缴。
二、补缴主体。对于原工作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正常的,原则上本人应向原企业提出申请,由原企业向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补缴;对于原工作企业已不存在或养老保险缴费不正常等情况,若本人愿意补缴,且现工作单位同意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可由现单位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
三、补缴流程。1、单位对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进行摸底,范围包括在职人员和2014年10月以后退休人员,摸底后确定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名单,并负责告知本人限期补缴政策。2、本人自行查询企业工作期间缴费记录,存在欠费的,应通过单位统一收集档案材料,包括记载企业工作经历时段的档案(必须含招工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时间的认定表(包括调入手续)。3、由单位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提交申请,申请时应出具所有需补人员的申请文件并附相关档案材料。
四、补缴标准。补缴费用(含利息)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补费年度的政策确定,现单位协助本人补缴的,应及时通知本人提供应补费用,并代其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转移接续。此次补缴完成后,相关单位应尽快办理转移接续,已转移的可在补缴后再次转移,将已补缴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应缴未缴的时段不计入缴费年限。对于本人不愿补缴或单位不愿协助的,应在最后一次办理转移接续时向我中心书面确认。
六、集中补缴期限。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费窗口限期开放,窗口关闭后未申请补缴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律视为本人放弃补缴,如出现矛盾纠纷由本人与单位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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