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配枪被抢有处罚吗

如题所述

5月7日,
      东莞一男子醉酒后挥刀打砸物品、
      刺死民警的事件引发社会热议。
      饮酒本是生活小事,
      但若醉酒后肆意违法乱纪,
      危害公共安全,
      将会面临法律严惩!

      近日,瑞安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枪支案件,醉酒男子意图报复民警当众抢夺民警枪支,后被成功制服。
      男子归案后声称自己酒后意识不清,全然不记得发生的事情。看似无辜,但若该男子顺利夺得枪支,社会后果将不堪设想!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7日晚22时,被告人孙某因酒后被人打伤,在协警陪同下到瑞安市人民医院就诊。
      期间,孙某声称自己害怕打针,便开始辱骂医护人员,殴打医院保安,还打伤协警手臂。民警池某接到协警请求支援的电话后,立即前往医院察看情况。
      当池某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孙某便情绪激动,开始叫嚣着要报复池某,怎么回事?原来,就在前几日,孙某刚受过行政处罚,而经办民警正是池某。
      孙某在接受治疗期间,一直盯着池某身上的公务用枪,多次扬言要把枪抢过来,玩一玩真枪。
      经在场警察教育后,孙某一直骂骂咧咧。几分钟后,孙某突然向前,右手拉住民警池某手臂,左手伸往池某腰部拿枪,池某下意识地护住枪并后退,在场民警、协警立即上前将孙某制服,孙某未能拿到枪。晚23时许,孙某归案。

      (监控画面)
      归案后,被告人孙某第一次辩称自己酒后意识不清,不知怎么的就想玩民警的枪;第二次辩称自己酒后全然不记得发生的事。
      经精神病鉴定,事发时被告人孙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醉酒的人仍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意抢夺警察配枪,侵害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符合抢夺枪支罪的法定主客观构成要件。因当场被制服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被告人孙某以抢夺枪支罪定罪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温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出于对杀伤力和公共安全隐患的考虑,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除人民警察等肩负特殊职责的人员外,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更不得盗窃、抢夺枪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抢夺枪支最高可判处死刑。
      本案被告人在公众场合醉酒闹事,故意抢夺民警枪支,虽未能得逞,但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法律严惩。枪支非玩物,法律非儿戏,醉酒不能成为网开一面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标题:《酒后抢夺民警配枪,一男子获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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