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者,给予 处分,行为严重者给予

如题所述

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者,给予处分,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安排、要求及劝阻,扰乱考场秩序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纸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卷上标记信息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物品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条、考生违背诚信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作弊,并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将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涂写于课桌、墙面或身体上的;

2、有意将自己试卷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供他人抄袭的;

3、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4、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电子设备、手机参加考试的;

2、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互相报对答案的;

4、抄袭资料的;

5、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或利用其他手段作弊的;

6、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并给予开除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搜索、接收、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资料的;

4、考前窃取试卷及答案或考后偷改试卷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7、利诱或胁迫他人为其透题、更改成绩或提供作弊条件的;

8、组织考试作弊的;

9、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过处分,再次作弊的。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我国教育部门对考试作弊行为持零容忍态度。考生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凭借自身实力参加考试,以求真、务实、公平地竞争。在学习过程中,也要注重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提高知识水平和实际能力,这才是实现人生目标的正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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