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犬收容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一、总则


1. 流浪犬收容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对动物福利的尊重。


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流浪犬收容机构及其管理活动。


二、收容与登记


1. 流浪犬被发现后,应立即送至流浪犬收容机构。收容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2. 流浪犬收容机构应对每只流浪犬进行登记,包括基本信息、发现时间、地点等。


3. 流浪犬收容机构应定期对登记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三、领养与放归


1. 对于愿意领养流浪犬的人,收容机构应提供必要的领养条件和程序。


2. 领养人应具备相应的领养资格,如合法身份、居住条件等。


3. 对于适合放归的自然环境或有人照顾的环境的犬只,收容机构应积极寻找合适的领养者,并确保放归后的安全。


四、教育与训练


1. 流浪犬收容机构应对流浪犬进行必要的行为训练和社交训练,以提高其适应能力和生活质量。


2. 训练应以非暴力、关爱为基础,尽可能减少对流浪犬的伤害。


3. 训练成果应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五、医疗与护理


1. 流浪犬收容机构应对每只流浪犬提供基本的医疗和护理服务,如疫苗接种、驱虫、伤病治疗等。


2. 收容机构应与相关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支持。


3. 对于有特殊疾病的犬只,收容机构应提供必要的照顾和帮助,以延长其生命。


六、隔离与处置


1. 对于携带病毒或疾病的流浪犬,收容机构应进行隔离和治疗,以确保其他犬只的安全。


2. 隔离期满后,符合领养条件的犬只可以重新领养;不符合领养条件的犬只,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送至其他合适的收容机构。


3. 对于伤人或具有攻击性的流浪犬,应立即进行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警示标志、隔离围栏等,防止伤及其他无辜群众。


七、监督与管理


1. 政府应加强对流浪犬收容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优质的收容服务。


2. 公众有权监督流浪犬收容机构的运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收容机构应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改进管理服务。


3. 收容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关爱每一只流浪犬。


八、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废止等应报请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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