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转非营运办理流程

如题所述

营运转非营运办理流程为:向车辆管理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事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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