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一个有关会计方面的问题,请大家指教,谢谢~~

请大家帮忙看下下面这道题目:

12月份,某公司以存款6000元支付第四季度利息费,前两个月已预提4000元

对於第一个过程:以存款6000元支付第四季度利息费,个人认为会计分录应当为:

借:待摊费用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那么第二个过程,前两个月已预提4000元

个人的问题是,这笔业务此刻应当如何处理呢?是否也需要对其进行分录处理,还是只是题设中用来干扰视线的条件呢?

请大家指教,并讲明道理,谢谢~~
十分感谢两位朋友的及时回复,谢谢~~

对於第二个过程,个人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预提费用的处理,在摊销每月负担的利息费时,是否应当如此计入分录呢,即:

借:管理费用 2000
贷:待摊费用 2000

请问个人这样的想法,错误是在哪里?请两位朋友指教,谢谢~~

《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两个会计科目。

对于这笔业务,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进行处理,先作前2个月计提4000元的分录,再作支付利息的分录。
不是用来干扰视线的。对于短期借款,银行按季结息,因此,在一个季度期间,企业通常是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通过“财务费用”“应付利息”来反映;第3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日支付利息。 并且,会计核算要求连续,完整地记录经济业务。

10月31日,计提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 000
贷:应付利息 2 000

11月30日,分录同上,

12月31日,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 000
应付利息 4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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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9-12
1、前两个月每月预提时:
借:财务费用 2 000
贷:应付利息 2 000
2、12月份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 000
应付利息 4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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