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和谐的理念构建和谐社会

如题所述

如何构建和谐社会? 一是应重视经济法理念。 经济法理念充满着社会化的精神, 它是一种人们关于借助于经济法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 式的一种信念。 民商法侧重于从个体的角度来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而经济法则侧重于从总体的角度来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从历史经验上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经济建设成就举世瞩目。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人们不断创造和积累物质财富, 许多棘手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如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 贫富差距的逐渐扩大、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协调、 利益冲突的日益增多、国家对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 就业形势的压力日趋严峻等等。 这说明我们应从侧重物质财富的增长, 转变为侧重人们各种需求的满足以及人自身的全面发展。 发展不等于只是经济增长,发展应是全面发展。换言之, 发展的根本要求不仅要追求经济的增长,而且更要强调质量和效益, 以求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此外, 经济发展的衡量标准就是平衡,亦即经济、社会、文化、 环境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这是科学的发展观, 是经济法的重要理念之一。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经济模式由“计划经济”向“ 市场经济”,市场发展向国际化迈进, 改革已深入到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 客观上必然要求健全法制、公平竞争, 向国际化接轨必然要求内外一致、规则统一, 社会发展已进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 要求尽快减少贫富差距,要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共同进步, 同时吸取历史教训,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自然、社会、 人的和谐发展,从而构建和谐社会。 不管是从历史经验上,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 重视经济法理念都非常重要。 只有坚持和落实经济法的科学发展观理念, 才能真正构建起和谐社会。 二是应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 首先,在经济法主体制度方面。 政府在人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角色是十分重要的。然而长期以来, 受政治体制、计划经济、文化传统等影响,“权力本位” 思维模式在我国根深蒂固。我国政策、法律的制定是如此,政策、 法律的执行更是如此。导致的结果是,权利与权力的严重不平衡。 世界上其它国家的政府改革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的角色说到底是走向公共政府和服务政府。因此, 在经济法主体制度建设方面,政府权力的定位应体现在公众服务, 政府立法也应着眼于为公众服务,统筹考虑城乡、区域、 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应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 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整个社会利益着想, 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其次,在经济法行为制度方面。要保障和谐社会, 防止政府行为的滥用尤为重要。作为经济法主体之一的政府, 由于具有公权力性质,很容易造成权力滥用,所以要保障和谐社会, 经济法在行为制度建设方面应多设立防止行为滥用的规制,比如, 社会机构的介入。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政府职能注重服务性、 经济性,所以应注意到国家往往授权某些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 大型企业和各种社会中介组织,代行某些本属于政府的调控、 管理职能。这些社会组织在法律地位上虽属于私法组织, 但却行使着公法职能,这种“私权利” 的介入对于防范国家机关的宏观调控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十分必要的 。所以,国家应给予社会组织以不同程度的参与权, 既符合宏观调控民主化的趋势,也是科学发展观在宏观领域的表现。 经济法在行为制度建设方面还应注重社会保障建设,可以制定《 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 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 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以及积极推进农村社会的社会 保障建设。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 把实现社会发展的和谐作为目标,因此, 社会保障制度要以建设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 不断增进国民福利,促进社会公平, 并在维护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中实现自身的持续发展。 最后,在经济法责任制度方面。全面规定主管机关(调制主体) 的经济法律责任及对主管机关行为后果的追究。 规定主管机关违反经济法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的种类、 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承担方式。同时, 对每一个市场主体规定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条文要具体规定每种责任的 有权执法主体、执法权限、程序、裁量权幅度及限制的规定。 建立追究经济法律责任的程序制度,使追究责任有坚实的程序保障, 从最大程度上凸显经济法的社会性功能。 比如可以创设自己的诉讼机制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