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应用,是新型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石。国家对财富和资源的拥有、使用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控制权,均属于国家经济主权的范畴。具体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外国投资者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有化和征收措施的权利。
2. 平等互利原则:该原则强调所有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保持平等地位,公平参与,共享成果。无论国家大小、强弱,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都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不仅指形式上的平等,更强调实质上的平等;互利则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他国的利益。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准则,最惠国待遇便是其具体体现。
3.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这一原则旨在缩小并最终消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多个领域进行合作,特别是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强调促进国际和平友好关系、稳定世界秩序、提高生活水平、实现全民就业、解决经济社会问题、推动国际文化和教育合作,以及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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