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时,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2. 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会举行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具体的时间和地点。
3. 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听证会应公开进行。
4. 听证会应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件调查人员主持。若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如果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这些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若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需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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