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案例

如题所述

在5月2日,北京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台空调的合同,每台定价1900元,约定在5月4日交货。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9000元。然而,甲公司在提供40台空调后,乙公司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鉴于甲公司无法在约定时间提供剩余的空调,他们提议由第三方丙公司供应,并由乙公司直接向丙公司付款。双方虽然同意以书面形式最终签订合同,但实际操作中,他们仅通过口头协商通知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货,未签订书面协议。


尽管合同形式上存在欠缺,但甲乙双方关于丙公司交付空调的具体事项,包括交付时间、价格和付款方式,已有明确口头约定,因此可以视为成立了口头合同。丙公司随后履行了交付100台空调的义务,而乙公司接受了其中90台并支付了相应的货款。由于乙公司之前已预付甲公司10台空调的费用,所以在向丙公司付款时,只支付了剩余的90台空调款项,从而引发争议。


依据合同法第36条,虽然合同形式上不完整,但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通过丙公司供应空调的协议实质上已生效。乙公司未能全额支付丙公司10台空调的款项,这使得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偿剩余货款及相应利息。


扩展资料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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