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的双重故意指什么

如题所述

欺诈的双重故意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扩展资料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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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8-17
“双重故意”之辨析

  学说上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不管是主张构成要件模式的学者,还是主张例外模式的学者,抑或是主张折衷模式的学者,大多数都认为具备“双重故意”是成立故意犯形态原因自由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双重故意”所指为何?不同学者之所谓“双重故意”的内涵是否完全相同?其各自主张“双重故意”的理由何在?将“双重故意”作为标准究竟是否必要?是否提高了故意的门槛而会导致不适当地限缩故意犯形态原因自由行为的成立范围?“双重故意”这个称谓是否恰当?其与通常的故意归责标准是否具有一致性?这些弥漫于“双重故意”之上的迷思,有待我们一一廓清。

  (一)学说

  德国学者罗克辛指出,这是行为构成模式的一种必要结论,即行为人的故意(也就是说,至少是间接故意)不仅必须指向对符合行为构成结果的造成,而且还应当指向自我置于无罪责能力的状态。(这种观点是主流观点,Jakobs、Puppe,包括例外模式的代表Jescheck/ Weigend,都正确地指出,在其他情况下,这种自我醉酒的因果关系的故意对于这种结果是缺乏的。)只有通过行为人故意地进入无罪责能力的状态之后,他才着手进行构成行为,并且才进入了未遂阶段。当一个人在准备自己在有罪责能力的状态中也会想要实施的一种行为时,出于无聊而喝酒,并且通过喝下的酒精而意外地成为无罪责能力的,就的确还没有着手该项实施。一个并没有把自己作为无罪责的工具加以利用的人,也就是说,他不想放弃对事情发展过程的控制,是从这样一种想象出发的:根据这种想象,一种未遂的开始,只有在借助后来发生的那种直接的着手时才会存在。相反的意见(Cramer, Maurach, Hruschka, Neumann),充其量应当与例外模式相一致,但是,与例外模式一样,这种观点也违反了罪责原则;在预备阶段中的一种有罪责的故意,并没有说明法律所要求的在实施中的罪责的根据。另外,并不存在这样一种扩展刑事可罚性的刑事政策性需要。在醉酒的案件中,行为人通常都会注意到,自己是如何逐步地失去了对自己本身的控制的;当他在继续存在的犯罪计划中继续喝酒时,他就不缺少有待要求的双重故意了。如果存在着不同情况,那么,总能使用的也还有第323条a和可能的过失刑罚(Cramer甚至想要在行为人无罪责地—例如通过使人迷醉药物的秘密混合—没有罪责能力的时候,由于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而进行惩罚。但是,这意味着把一种预备行为作为完成行为加以处罚)。更经常的是,在爆发情绪激动的先前阶段中,在后来的无罪责能力方面,将总是缺乏故意;的确已经说明的是,在这些案件中,一种过失性刑事惩罚也是符合这种构成行为的罪责内容的。在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中,联邦最高法院重新讨论了对这种故意应当提出什么要求的问题。在《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第17卷,第259页以下,前一审级对直接满足了行为构成但是由于喝酒而无罪的被告,判处了盗窃罪和故意伤害身体罪,因为他知道,自己“在酒精的作用下容易实施暴力行为”。这对于认定一种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自然是不够的。更准确地说,行为人必须在使自己成为无罪责能力时,就想象到那些自己在迷醉状态中想要实现的确定的行为构成的特征。联邦最高法院也强调了,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不是太经常的”;大多数只能仅仅在过失中加以考虑。[4]可见,罗克辛所指称的“双重故意”之观察时点均在原因行为阶段,其内涵是在原因行为阶段对造成无责任能力状态的故意和在原因行为阶段对造成特定犯罪结果的故意。这样解释“双重故意”内涵的学者较多,因此罗克辛的这种观点可谓是通说。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5-07
欺诈罪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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