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山林的产权主要采取的几种形式

如题所述

1、稳定自留山完善责任山政策
①已制定的自留人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尝使用,允许继承,允许流转的政策,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规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②“三定”时期所划自留山林权证四界清楚,不存在重复发证,群众无异议的,以原四界为准,必要时加埋界标;四界不明确的,以载明的最近地物标或通过协商、调处,实事求是地确定四界。四界确定后收回旧证,换发新证。新证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旧证面积作为参考。
③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通过县政府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如未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也可认定为自留山。 ④自留山主全家迁转的,其自留山稳定不变,原则上不予收回,自留山主可委托他人经宫或流转。 ⑤自留山迁转时没有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经村民会议通过,将其自留山分给其他农户,原自留有余地山主观要索回的,如果当时有证据证明,当时是其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得索回。 ⑥林业“三定”时未发证的集体和农户自留山的山林,经核实权属无争议且一直在经营的,可按现经营的范围予以确权。 ⑦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上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期限45年,但要重新签定合同,林权规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或依法转让,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定合同。
自留山、责任山“两山并一山”的,应予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大部份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规还农户经营。 2、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 ①对未列入退耕还林工程而由农户自发退耕后变为林地,经农户自愿申请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核发林权证。 ②对联营造林的,原则上林地使用权落实给原林权拥有者,联营造林收益或公益林补尝基金,按双方协议落实,协议作为登记依据之一,并在林权证上予以注明。 3、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尚未分到户的山林,村社按林改政策规定,因地制宜,分类改革,不搞“一刀切”,建议采取以下式 ①“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
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这二以上的成员通过。可以继续实行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均等持有,即均股、均利。通过发放股权证等形式,明确经营和利益主体,实行林权到期户,集中管护、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单独核算。 ②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对山林面积较大,可以实行“均山、均林”,即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联户承包经营,核发林权证书。 ③对林改之前承包给个人管护的集体山林,合同期未满,管护较好,大多数村民同意继续维持原合同的,可维持原合同不变,期满可延包或重新发包。 ④划为重点公林的集体山林,禁止商品性采伐,集体经济组织可统一管护。 ⑤承包到户管护的公有林允许继承。 4、稳妥处理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和个人承包管理的山林。对已经流转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限期完善,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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