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三章  河道保护

如题所述

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对黄河河道及其周边区域的保护措施。首先,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以及堤防和护堤地,其使用需遵循行洪、输水、航运和生态保护的原则。

第十七条强调,黄河河道内的水域、工程用地等由河道主管机关向国土部门申请确权并依法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禁止在河道范围内进行的活动包括修建围堤、阻水设施、种植阻碍行洪的植物、弃置垃圾和有毒物质等行为。

对于可能影响河道安全的活动,如爆破、采砂等,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经过河道主管机关或相关部门的批准。建设护堤护坝林草是管理的重要环节,第二十条强调禁止侵占和擅自砍伐,特定情况下的采伐则需遵守相关规定。

浮桥的建设与经营需遵循特定规范,不得影响河道工程和水文监测。如果因管理需要需要拆除浮桥,相关费用由经营单位承担。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如对防洪设施造成影响,建设单位需负责修复或加固。

设置排污口和采砂等活动需在申报前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需服从防汛指挥和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环保要求。在河道内修建设施的单位需签订托管合同,明确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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