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计划生育双女户允许生三胎吗

如题所述

山东计划生育双女户允许生三胎的情况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

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参考资料: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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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9

不可以。

国家暂时并没有放开三胎政策,只是有二胎政策。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参考资料: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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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6-10
正常情况下,不能。特殊情况下,可以生三胎。
超生罚款的最新政策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0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下面这些条件,可以合法生育三胎的: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答复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实施〈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新修正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答复如下:

一、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其他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依照原条例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4周岁,新条例施行之日其子女尚未年满18周岁的,可以从新条例施行之日起领取该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三、2016年1月1日至1月22日期间再生育子女,符合新条例规定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补办生育证。

四、从政府统计公报将“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调整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一年度起,对不符合新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村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适用“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

参考资料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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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6-10-25

山东计划生育双女户符合条件的允许生三胎。

相关规定如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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