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三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部务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四条各局、处、办、职能科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服务,秘书科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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