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 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 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的某一民 族,但须在入 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 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 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 族成份。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 族成份的;按少数 民 族对待。
据悉,外国人如果要加入中国籍,民族成分应当登记为「入籍(原国籍名)」。这意味著,海外华人如果要加入中国籍,无论先前是否曾拥有中国国籍,民 族都会被登记成原来所在国籍。以美国华人为例,出生在中国并曾拥有中国国籍的美国公民,如果再重新加入中国国籍,民 族会被登记成「入籍(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