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伪税控系统服务费抵减应交增值税款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费/其他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桪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自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自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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