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室内设计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的XX项目提供室内设计服务,总金额USD200,000.00元(各项境内税费由A公司承担)(汇率6.12),其中80%的设计费用于支付B公司于境外完成的工作量,20%的设计费用于支付B公司境内完成的工作量,工作时长一年。A公司按国税发[2009]3号文要求履行源泉扣缴义务,代扣B公司10%企业所得税【200000*6.12*10%】,由于B公司年收入额小于500万,按3%缴交增值税金及附加【200000*6.12/1.03*0.03*(1+12%)】,同时因银行付汇要求,依照《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到外经贸局办了技术合同登记,将USD200,000.00元付出境外。请分析,A公司的做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有,请指出正确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