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原发病和继发病用药合理性如何鉴定

出事故后急诊B超单显示先天性多嚢肾,肌苷上升到460.医院开始床边透析肾脏替代功能。医疗费用达40万左右,让我本人承担,这样合法吗?还有后期的尿毒症透析费也让我承担,这样合法?

第1个回答  2014-12-03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何丽新指出,在不合理医疗费的审查中,医院本是重要的主体,医卫人员作为医疗行为的施行者,其专业人员的身份对不合理医药费举证及质证过程有很大帮助,有利于法官查明事实掌握案情。但事实上,不少医院为获得更大的收益开大处方、重复检查、轻病重看,还常常出现为满足患者要求,串通骗取高额赔偿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医疗服务合同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医源性不合理医疗费部分往往还需通过医疗服务合同另行提起诉讼。这无疑造成了当事人的讼累。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友国说,建议法官首先在庭审中要对用药合理性鉴定结论做进一步的审查认证。其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可先由受害人对自己因交通事故遭受侵害支出的医疗费提供证据,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则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争议较大的不合理医疗费审查中,法院可通知医院作为证人到庭参加诉讼,供法官结合案情审查。若医院无法说明其用药合理性,先由受害人承担该部分不合理费用,而后受害人再就医疗服务合同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第三,确立庭前鉴定结论公示制度,明确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及其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另外,在必要时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即专家利用其专业知识帮助法官解决有关诉讼程序问题。

厦门市海事法院副院长周内金认为,在审查不合理医疗费的过程中,法院对于自身的定位不应仅仅局限于追求个案的公平与正义,而应延伸审判职能,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整合社会管理资源,通过多种方式共同从源头上治理不合理医疗费的产生。首先,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围绕个案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就加强管理、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其次,创新纠纷解决方式。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涉及多个社会主体,因此法院应着力探索建立与交警、保险公司、卫生行政机关等诉调对接机制,尝试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等。有条件的法院,还可建立与这些机构的信息交流制度,联合开展专题调研。最后,发挥法院的预防和引导职能,及时向社会发布法院依法制裁医源性不合理用药行为的典型案例。追问

请问做合理医疗费鉴定需要哪些东西?到哪里去做合适?

追答

医疗协会司法鉴定所

提供发票,病历

追问

请问一审时没有提出申请做医疗合理鉴定,现在二审时,我提出申请,做医疗合理鉴定,法院不同意,我应该怎么办?

追答

只能二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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