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属于违反党的工作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没有休止符。有关主体责任的认识,必将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的实践而不断深化。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道路上,只有牵牢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才能推进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