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22-01-26
如果劳动者自己不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离职时又要求进行双倍工资补偿的话,用人单位是可以以职工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去辞退该职工的。如果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之后又要求双倍工资补偿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职工不签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否则还是需要按法律规定支付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四条 第三款、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确认其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时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一方原因引起的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单位都可以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从而免除支付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而选择继续用工,说明用人单位放弃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这种情形需要支付二倍工资。这种做法要求单位在遇到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要进行利益上的衡量。超一个月未满一年,这种意见认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以及终止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超过一年就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终止,需要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