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户口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受理条件:1.
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
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
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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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18

只要在北京缴纳7年就能获得北京户口?获得北京户口竟这么容易?

第2个回答  2020-09-19

入户北京的条件:

1、收养子女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养父母同时签名);

2)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须出具《公证书》;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须出具《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房证明;

4)收养人单位人事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婚姻及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5)收养人夫妻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6)被收养人来源情况证明;

7)被收养人有生父母的,须出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单位人事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生父母婚姻及子女情况、经济收入、有何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等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8)养父母年满30周岁,收养有生父母子女的,被收养人达到上学年龄的,须出具在京上学的学籍卡复印件;

9)养父母年满35周岁,收养有生父母子女的,被收养人达到上学年龄的,须出具在京上学的学籍卡复印件;

10)被收养人全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1)被收养人生父母不得申请投靠子女在京入户的保证;

12)收养外省市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须出具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外省市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和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收养人与福利机构签署的收养协议书;

1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须提供本市司法部门出具的经公证的血亲关系证明书

14)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须提供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裁定;

15)符合收养人条件第9、10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经公证的外省市无同等亲属的公证书;

16)派出所承办人对收养子女(共同居住时间、在京上学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如发现有出具虚假证明的部门,须向出具虚假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上报市局;

1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2、 子女随父入户

1)亲生父亲或母亲为本市户口; 

2)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满18周岁的二胎子女(超生、非婚生除外);

3)已随母亲或父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

4)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3、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4、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5、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5)再婚人员投靠的,结婚时间、年龄参照夫妻投靠入非农业户条件办理。

拓展资料:

《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于北京市公安局《如何申请在京入户》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1

一、关于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以前北京办的第一批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是两年期的(据说是2003年6月30日之前办理的),这种两年期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一年,是可以通过单位办理北京市户口,需要符合条件,需要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同一机构办理。以后的3年期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没有以上权利,不能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来办理北京市户口,只能重新申请办理人才引进,需要符合人才引进的条件。

二、办理人才引进的手续及条件: 

1.办理外地人才引进条件: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在国内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所需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的认定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引进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

(3)引进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合同时间至少3年)。

(4)引进人员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及证明。

(5)引进人员的完整人事档案、原单位同意调出信、近期鉴定。

(6)引进人员已婚者爱人一方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7)爱人一方在京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区县、局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

(8)爱人一方完整人事档案、原单位同意调出信、近期鉴定。

(9)引进人员所在单位的申请报告。

(10)(以上所需证书均要求原件及A4纸复印件)。

3.程序:

(1)持材料到中心审核。

(2)领取表格(引进表1人1份,调动表1式3分)填写并盖章。

(3)上报材料及表格。

(4)报区、市人事局审批。 

(5)批复发调令。

(6)办理户口及人事关系转入。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中国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诸国征战,人口成为最重要的资源,没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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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01-23

    外地老板办理北京户口至少三个条件: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额、

    在京经营的时间(3年以上)

    吸纳北京市本地务工人员的数量等。

    经国务院体改办审批,北京通州区宋庄镇、昌平区北七家镇等8个镇被列为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外地人在上述地区买房投资可办理北京户口。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北京市公安局负责实施的《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要想在北京实现买房办户口,要有三个条件:其一,必须是在试点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外地人员;其二,得在试点城镇进行一定比例的投资;其三,受聘于试点城镇企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的具有专业职称的科技、教育、管理等人才。

户口簿是指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内容的薄册。中国的居民户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

公安部门为了方便居民办理户口手续,公布了《办理户口须知》,具体内容如下:

居民、职工家属城镇户口申报落户:

由本人持(1)落户申请书;(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6)投靠人原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7)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居民、职工家属申报“农转非”落户须知:
由本人持(1)落户申请书;(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6)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成建制单位搬迁落户:
由申请单位向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市公安局根据政府批准文件和落户花名册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征用土地落户:
由单位持(1)人民政府批文、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2)征地协议;(3)安置协议;(4)落户人员花名册,由市公安局根据人民政府的批文,计委下过的计划,由市公安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由本人持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退伍证、接受单位证明、配偶户口薄、结婚证上述证明到市公安局审批,由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兵团系统调动及家属、子女的落户:
在自治区人事劳动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数内,由本人凭兵团人事、劳动部门出具落户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受单位证明到公安局审批,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人员落户:
由本人持(1)本人申请;(2)住宅产权证、购房合同及发票、购房公证书或自建房手续;(3)工商营业执照。经公证的劳动合同书或单位证明及工作证(退休证);(4)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签署意见,经主管所长审批后,报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入学前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高校毕业生分配落户:
1、指分配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由本人持(1)报到证;(2)户口迁移证;(3)接受单位证明;(4)分到兵团驻乌单位,由兵团分办出具证明,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审核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2、分配到民营科技企业大中专毕业生:由本人持(1)就业合同书(公证书);(2)报到证;(3)科委民营科技办出具的证明(兵团分配的,由兵团工商联出具证明);(4)接受单位证明;(5)户口迁移证;(6)分配到市属非国有企业单位的凭市分办及就业指导报务中心出具的落户证明。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大学毕业来我市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可申请在乌市落户:
来乌市工作满二年,交纳了二年社会养老金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来我市工作满五年,交纳了五年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可免交城市增容费办理落户。凭本人申请、大学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户籍证明,和各级人民政府人事、劳动、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及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凭证),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核准登记后,再到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 

技校毕业生落户:
由单位持 (1) 计委、劳动部门下达的计划或劳动部门调分计划、花名册; (2) 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劳动合同; (3) 接受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 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审批, 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集体户口。
投资、兴办实业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人才落户: 

1、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凭本人申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投资、兴办实业证明、户籍证明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核准登记后,再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手续。按规定减免城市增容费。
2、凡是我市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在乌市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户籍证明、市人事局的证明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核准登记后,再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手续。按规定减免城市增容费。
离休干部安置和随迁家属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各级党委老干局批准文件;(2)离休干部安置单位证明、本人离休证;(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随离休干部当地安置的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证明,到安置单位所在地分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各地驻乌办事处工作人员落户:
由申请落户单位持自治区、市政府的批文和落户人员花名册到现住地分局审批,由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科技人员家属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从事厅(局)证明;(2)被投靠人单位证明;(3)结婚证;(4)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到现住地(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部队随军家属落户:
由本人或所在部队持(1)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证明;(2)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两份;(3)本人任职命令原件、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军官证、结婚证;(4)投靠人原籍证明,到现住宅区地派出所申报,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部队干部调动家属随迁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军队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2)调入部队证明及任职命令;(3)军官证、结婚证;(4)随迁人员原籍户籍证明;(5)原随军“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复印件,到分(县)局审批,分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落实政策人员落户 :
由单位或本人持(1)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平反决定;(2)接受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落户:
由本人持(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户介绍信”;(2)本人“转业证”、接受单位证明;(3)结婚证、户口迁移证;(4)安置部门出具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落户证明到分(县)局审批,分(县)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干部、工人调动人员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接受单位证明到分(县)局审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招工、招干人员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录用通知书(5联单);(2)劳动、人事部门招干、招工文件;(3)接受单位证明;(4)招工、招干登记表;(5)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分(县)局审批,分(县)局审批后,到派出所落单位集体户。  

收养小孩落户:
由收养人持(1)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2)收养人申请,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由本人持(1)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2)在乌市直系亲属的户口簿;(3)在乌市直系亲属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经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华侨港澳台胞落户:
(1)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并加盖全国统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印章,凭此证办理落户手续;(2)港澳台胞回内地定居凭《回乡证》由本人持上述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出国、留学、探亲返回人员:
由本人或单位持(1)本人护照、出境卡、单位证明;(2)因公出国、出境工作的,凭县以上政府外事办恢复户口证明;(3)因私出国出境、留学、进修的凭市公安局外事处出具恢复户口三联单,到现住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恢复户口。 

补录:
凭(1)本人申请;(2)本人户口簿或迁移证;(3)户籍调查报告(包括户口档案资料和原居地调查)由户籍警调查核实后,填《补漏登记表》,经所长审核签字,到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补录。 

出生日期、族别变更、更正:
由本人持(1)本人申请;(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区、县两劳动部门职工出生年月认定表或区、市民委族别认定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查户籍档案,确属工作失误填错的,填写变更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变更、更正。 

本市入伍的复员军人(包括退回、开除)人员落户:
由本人持1、本人退伍证;2、户口簿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内勤查核注销记录,打印户籍证明报所长,由派出所主管所长批准后,恢复户口。  

入学前系本市常住户口的高校毕业生落户:
1、毕业证;2、户口迁移证;3、户口簿到派出所申报,户口内勤民警查核确有迁移登记,打印户籍证明报所长审批后,应当场恢复户口。住址跨所变动的,先落户口后迁出。 

大中专院校、技校招生落户:
1、入学时选择户口迁入乌市的,由学校派专人(1)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或技校招生计划;(2)迁移证;(3)花名册;(4)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户口内勤直接办理落户。
2、入学时不愿意将户口迁入乌市的外地生源学生,凭居民身份证、招生花名册由学校派专人持上述材料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落户:
自治区范围内办理转学的凭自治区教委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跨区办理转学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部门批准文件办理,学生因故退学的,凭学校批准文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当地派出所民警审核后,所长批准办理落户。 

参军注销: 

1、入伍通知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持上述证明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缴居民身份证。 

出国、(境)人员户口:
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户口的规定。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人员(对于以往已注销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若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政策。对于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 

死亡注销:
由家属持1、死亡医学证明书;2、户口簿、身份证,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高校录取学生迁出:
由本人持1、户口簿;2、入学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劳教本市人员落户:
由本人持1、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2、户口簿到原注销户口派出所申报,经户口内勤查核注销记录,由主管所长批准后,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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