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医药机构设到哪一级政府,叫什么名称?

如题所述

1928 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全国卫生行政系统大纲》,规定各 省均设立卫生处,各市县均设立卫生局,到 1947 年全国已有 26 省设立了卫生处。
地方卫生行政机构在《全国卫生行政系统大纲》颁布后有了较快的发展,北洋政府时期各省、市、县均尚无卫生专管机构的设立,南京政府成立后,省立卫生机构陆续建立起来。1947年,全国有26省设立了卫生处,各省辖卫生机关共214个。
北伐以后,各大城市相继设市,其中一些城市设立了卫生局,主持卫生事宜。抗战之前已有南京、上海、北平、天津、广州、杭州、南昌等7市设立了卫生局,至1947年,设立市卫生局的城市增至14个。有10个城市设卫生处、11市设卫生事务所、8市设卫生科。据不完全统计,各市所辖卫生机构共248个。
县级卫生工作由县卫生院掌管。1934年4月举行的卫生行政技术会议,通过县卫生行政方案,将县卫生机构予以变更,决定县设卫生院,区设卫生所,较大农村设卫生分所,每村设置卫生员,使县卫生行政成为一整个系统。1937年3月卫生署又公布县卫生行政实施办法纲要。据1946年的调查,各省已设卫生院达1013县。县设卫生院达1440所,区卫生分院353所,乡镇卫生所783所。至1947年县级医疗机构共有病床1122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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