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是由检察机关还是法院定罪

如题所述

渎职案件的定性难。渎职犯罪量刑畸轻.如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几种比较常见的渎职罪均是以“给公共利益、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必要条件的;而这一“重大损失”之后果,是在侦查机关立案前还是在法院定罪判决前,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检察机关在对某一案件立案后,总是先组织力量、尽可能地为国家或集体挽回损失,追缴赃款;然而,检察机关的这一法律上的“事后救济”行为及效果,却往往又成为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砝码”。不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以其“未造成实际损失”为由,为自己(当事人)说情与辩护。检察机关公诉此类案件风险很大,一些案件在追回损失后不得不作撤案处理。渎职犯罪量刑畸轻,加强法院量刑指南的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指引。加强法院量刑指南的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指引。刑法裁量的过程遭遇多种量刑情节的取舍与整合是司法实务较为棘手的问题,量刑的理论和技术极为复杂,“估堆”量刑客观上扩大了法官对量刑情节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当多个从宽和从严情节的逆向并存,或者法定和酌定情节既有从宽也有从严等多功能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滥用的嫌疑。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启动法院量刑指南成为客观需要。加强法院量刑指南的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指引。刑法裁量的过程遭遇多种量刑情节的取舍与整合是司法实务较为棘手的问题,量刑的理论和技术极为复杂,“估堆”量刑客观上扩大了法官对量刑情节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当多个从宽和从严情节的逆向并存,或者法定和酌定情节既有从宽也有从严等多功能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滥用的嫌疑。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启动法院量刑指南成为客观需要。刑法裁量的过程遭遇多种量刑情节的取舍与整合是司法实务较为棘手的问题,量刑的理论和技术极为复杂,“估堆”量刑客观上扩大了法官对量刑情节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当多个从宽和从严情节的逆向并存,或者法定和酌定情节既有从宽也有从严等多功能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滥用的嫌疑。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对渎职犯罪量刑过轻、查处难,显然起不到震慑作用,难以取得理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可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从而实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全面制衡。法律监督的透明将对法官自由裁量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将有效避免渎职犯罪量刑畸轻等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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