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承包我公司经营场所的装修工程,我公司与A公司的合同造价共1000万。施工地点在我公司本地(湖北),A公司是北京的公司。A公司将该工程分包了300万给B公司,B公司也是北京的公司。现在有疑问如下:
1、税务说按1000万缴税,发票可以开2000万,我不太明白这个具体的含义。我理解为:B分包到的是300万,那么B到施工当地税务开发票,只要按300万来计算交一次税后,就能取得两份发票,一份是300万B开给A的,一份是300万A开给我公司的?然后A再到施工地税按700万来计算交一次税,只能取得1份发票,为A开给我公司的。 是这样吗?
2、分包先开票,还是总包先开票,是否有具体要求?
3、A公司有外出经营管理许可证,有A公司当地税务盖账,但是未到施工地税务备案。许可证上写的施工时间是2011.11.1-2012.4.30,且施工金额为1000万,实际工程在2012.1月就完工了。现在A公司到施工地税务开发票,当地税务说该施工证金额不正确,应该以不含分包的价格写,还有就是当时开工时未到当地税务备案,所以当地税务说该证无效,要求在施工当地缴纳所得税。 是否合理???
3、A虽然完工,但我公司未付他们工程款,A公司资金紧张,施工地税务要求A公司2012.4.30日前必须全额缴税,否则算滞纳金。请问地税凭什么给这种时间限制,依据合在?A公司没收到款且确实资金紧张,可否要求延长时间,不收取滞纳金?是否这只是地税想收税而给的一个压力,根本就可以人为操作可有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