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生的课堂违纪行为,为维护课堂秩序,教师应该有直接惩戒权,细则应该明确学生有哪些违纪行为,教师可以进行怎样的惩戒。比如,学生上课高声喧哗,破坏课堂秩序,第一次教师可以提出警告;如果警告后学生再违反课堂纪律,教师可罚站学生5分钟;如果罚站后,学生还不遵守课堂纪律,教师可把学生请出教室,交给保安处理。
教师严格按照这一细则进行惩戒教育,就不会再陷入是惩戒还是体罚的争议。而对于学生在课堂之外的违规违纪行为,那就属于校园公共事务,对这类行为的惩戒权,就不在教师手中,而应该由学校按校规处理。
扩展资料:
如果教师超出细则规定处罚学生,被学生和家长投诉,那教育部门,学校应该成立独立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要听取当事教师的申辩,调查组要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罚建议,再由学校、教育部门进行最终的处罚。这就能确保处罚依据事实,公平,公正。不根据事实,为平息家长的意见而问责教师,会让更多教师在教育学生问题上采取消极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