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丢失一块手表,乙拾得,并把它卖给丙,丙为善意购买人。那么

甲丢失一块手表,乙拾得,并把它卖给丙,丙为善意购买人。那么乙拾得之后,并没有无因管理,还是有权占有吗?而,丙为善意第三人,属于有权占有吗?

应该是无权占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和盗窃的赃物买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权人有无限追索权,不管是谁占有,都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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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2-04
个人认为,丙属于有权占有。
第2个回答  2016-12-04
邛崃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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