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就能追加为被告吗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就能追加为被告吗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此规定,《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第2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第3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上述规定表明,在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对原用人单位侵权而被原用人单位起诉的争议案件中,新用人单位可能成为“第三人”(第1款)、“被告”(第2款)或“共同被告”(第3款),劳动者有可能成为“被告”(第1款)、“第三人”(第2款)或“共同被告”(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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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18
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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