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建筑工地上发生意外身亡,经多次与单位协商后私了以一次性支付80万赔偿款解决,但是判决书上并没有说清楚这笔赔偿金归谁所有,为了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她和公婆产生了严重分歧,公婆希望从中拿到20万元,其余的部分才是她和女儿的。由于达不成一致意见,目前这笔赔偿金依然放在法院无法领取。
张女士说,丈夫遇到车祸不幸身亡后,她和两个女儿相依为命,加上她没有工作,完全靠种田为生,因此丈夫的赔偿金,应该全部归她和女儿所有,“全家就靠我丈夫一个人打工挣钱,现在家里的顶梁柱倒了,这让我一个人怎么承担?这些钱,是我丈夫用命换来的,无论是法理还是情理,都应该全部归我们母女俩。”
公婆:赡养费应从赔偿金里出
张女士的公公婆婆告诉记者,儿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儿子不幸遇车祸去世了,但留下了80万多元赔偿金,因此赡养费应从赔偿金里扣除,他们总共只要20万元,其余的归她们母女俩所有,这一要求并不过分。对此,张女士认为,丈夫生前和哥哥有约定,由丈夫负责赡养父亲,丈夫的哥哥赡养母亲,作为儿媳妇,今后还会赡养老公公,但不应该直接从赔偿金里扣除,“钱放在我这里,今后赡养老公公,以前出多少钱,今后还会出多少钱。”
死亡赔偿金没有明确受益人的,按照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同一继承顺序的,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也可以自行协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既包括死者丧葬费用也包括其亲属的精神抚恤金等各种赔偿。
第二、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方能确定如何分配问题。死亡赔偿金是否是死者的遗产,答案是否定的,公民的遗产是公民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以及知识产权,而死亡赔偿金的获得,是在死亡之后产生的或是由于该公民的死亡产生的,在时间判断上,可以很明确的判断死亡赔偿金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同时死亡赔偿金之所以获得,是死者亲属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的权利——权利的享有者非为死者本身,因此权利而获得的金钱收入,当然也不能够认为是死者的遗产,这应当是相当明确无疑的。
第三,既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原则上这笔钱属于父母、妻子、子女共有所有,也就是简单来说上述人员对这笔钱进行平分。但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死亡赔偿金存在纠纷的判决来看,法院会综合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的身份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以及实际生活状况合理分配,如死者在成家之后一直与妻子和子女共同生活,对于父母仅是尽赡养义务,那么其妻子和子女应该多得死亡赔偿金。
以上内容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死亡赔偿金/7692521?fr=aladdi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2786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