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如题所述

阜阳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办法,相关内容如下:

一、总则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申诉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师范大学在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

决定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申诉。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接受、审查、受理申请书,送达相关文书和材料,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工作,并有权要求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对处理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听证等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学校党政办公室(法治办)、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团委、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应从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在我校工作满三年、未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中选取。学生代表一般从二年级以上、无违法违纪记录的学生中选取。

办理具体申诉案件的委员会委员人选,经本办法授权,由办公室从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选中确定,以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给予学生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不能作为具体申诉案件的委员会委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一般不从该处分所涉及人员所在学院选取。

四、申诉程序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部门,并通知学生;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学生说明理由。

    被申诉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通知委员会办公室和学生。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被申诉部门答复和学生提交的证据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处理决定送达学生和被申诉部门。学生和被申诉部门应当按照处理决定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申诉过程中,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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