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自媒体账号是否需作为共同财产被分割?

如题所述

近年来,天价转让自媒体账号的新闻不断刺激着公众的神经。

2018年9月11日晚,上市公司利欧股份(002131)公告称,拟花费23.4亿元现金收购宁波妍熙、宁波熙灿、张地雨所持苏州梦嘉传媒公司75%股权,而后者是一家主营微信自媒体的内容营销公司,持有4000个自媒体账号,尽管上述交易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能成行,但却吸引着很多人进入这一行业,希望借助转让自媒体账号营利。

这一行业现象在我们服务企业时也有遇到,如MCN机构旗下艺人离婚,她现在名下的账号是否需要分割?对以后用此账号经营有无影响等。今天我们将从自媒体账号到底归谁所有,是否能自由转让?夫妻离婚时或合伙运营终止合作时自媒体账号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自媒体人对其创建的账号享有什么权利?自媒体人对其申请注册的账号并不拥有所有权,这个结论可能突破以往我们的认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自媒体人和网络服务平台的用户协议,都清楚的说明了自媒体人对于自媒体账号不享有所有权。

(1)从法律规定层面看,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自媒体账号只有成为物权的客体,自媒体人才能对其享有物权。目前,学界对于自媒体账号这一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物权的客体,仍存在分歧。就连《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在立法时对于是否规定和如何规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都存在较大争议,经研究,最后本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方面,确立了依法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原则;另一方面鉴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存在争议,需要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作进一步深入研究,进一步总结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经验,为以后立法提供坚实基础。

学界中,有的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物”,是与不动产和动产并列的一种新型物权客体;有的认为它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具有更多的共性;有的认为它是债权客体,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使用都要依赖于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各种合同,这一特性使得其无法脱离债权范畴,因此作为债权客体更为合适。

(2)从司法实践中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大多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只有一则案例(2020)陕0103民初9632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类形的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3)通过下列的部分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自媒体人仅仅是自媒体账号的使用权人,该账号的其他权益均归属相关平台,且平台服务协议几乎都明令禁止转让或售卖等。

(部分平台用户协议内容展示)二、夫妻离婚时自媒体账号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人人都可成为自媒体的互联网时代,自媒体的价值持续不断攀升,运营自媒体成了很多人谋生的重要途径。当然,运营自媒体并非易事,有的自媒体号分文不值,有的自媒体号却能估值上亿。

这时,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如果夫妻一方以运营自媒体账号为生,经过几年的运营,自媒体账号估值已经过亿,现在夫妻双方离婚,另一方可以分割自媒体账号的权益吗?

自媒体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其收益主要体现为两部分,一种是通过运营自媒体账号已经变现的财产,另一种是自媒体账号本身的价值。

分割运营自媒体账号已经变现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什么争议,主要争议就集中在自媒体账号本身。毕竟有些情况下,自媒体账号的估值已经远远超过自媒体账号已经变现所获得的财产。

根据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13122号殷某某、王某离婚中涉及到的关于殷某某主张分割王某名下八个微信公众号的问题,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诉争的微信公共号系由王某用自己的名义在腾讯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注册并运营,该公众号是互联网网络平台根据当事人自身的个人信息等相关情况给予注册并开通,具备一定的人身权属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该微信公众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盈利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7631号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首先四人口头达成的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属于个人合伙,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但究其实质,被上诉人方与上诉人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共同商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在此基础上,各方终止合作后,涉及到合伙财产的分割,那如何认定微信公众号的性质呢?法院认为,从微信公众号的盈利模式来看,随着微信公众平台功能的深入开发,微信公众号不再局限于单一承载、发布信息的传统自媒体形式,其功能得以不断拓展,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即通过发表软文或撰写好物笔记宣传商品,获取广告收入、导流收入,或通过小程序商店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集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有商业盈利价值。因此,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那此微信公众号如何确认价值呢,从这个案件看来,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认为在2017年7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4,000,000元。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价值不仅仅取决于客观因素,还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因此酌定涉案微信公众号至各方合伙关系终止时的价值为3,400,000元。鉴于该公众号后续有申请注册人(上诉人)后续继续运营,因此,由申请注册人按比例补偿其他三方各850000元。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对微信公众号的属性作了较为充分的论述,对可以说对后续虚拟财产的分割具有重大参考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微信公众号是注册人向微信公众平台申请的应用账号,与现实财产独立。

(2)微信公众号具有虚拟性,但注册人可以对公众号进行管控。

(3)微信公众号并不会自然产生价值,而是通过人的运营而产生价值,微信公众号的运营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微信公众号可以通过发布内容的方式吸引粉丝关注,不断提升传播力、影响力,在上升到一定程度后,微信公众号就可以与广告商合作,通过广告费、商品销售分润等方式来变现,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公众号的变现模式可能会不断发生变化,显然,微信公众号是具有价值属性的。可以说,这个案例是对虚拟财产能否分割发生了从0到1的改变。

总结首先,自媒体人对于自媒体账号有的是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目前来看,出于网络实名制的要求,平台在服务协议里均约定,禁止使用人转让、出售、出借账号。

既然自媒体账号是有价值的,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自媒体账号的价值必将不断攀升,那肯定也会涉及到对这个有价值的虚拟财产的分割。

对于共同运营的自媒体账号终止合作后的分割来看,最终的账号归属由于网络实名制的要求是归属于申请注册人的,但申请注册人应按照各方合作期间的分成比例补偿其他共同运营方。

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分割,如只是一方在运营自己的账号,那么账号已经变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进行分割,但对于账号本身的使用权,由于具备一定的人身权属性,是无须进行分割的;如双方共同运营自媒体账号,那将会按照合作运营的方式进行分割,实际注册人一方获得账号,另一方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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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4-05-20

您好,一般情况下,能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财产收益的自媒体账号,能够作为共同财产被分割。

法律无明文规定自媒体账号如何分割。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区分账户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

(1)如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粉丝数量增长,能够获得广告收入、平台流量收入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账户获得的财产性权利和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2)自媒体的注册、运营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依托策划者的创意、表演、编辑等,为了不减损账户的价值,分割时一般将其归注册及实际运营人所有,并向另一方予以补偿。

对于离婚分割自媒体账户,建议您先与对方协商分割的方式及数额,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公司对该账户进行评估。也有利于后续涉诉时,法院可以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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