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我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什么的原则报有关机关批

如题所述

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我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一事一批的原则报有关机关批。
境外人员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保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任用、聘用境外人员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让境外人员接触国家秘密;
2、 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事一批”原则,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 经批准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境外人员,任用、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协议书基本内容包括需要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及理由、承担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协议的法律效力等;
4、机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境外人员执行保密协议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或存在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原则:
1、 国家利益至上原则;
2、 预先防范原则;
3、 内紧外松原则;
4、 内外有别原则;
5、 适用国际惯例原则;
6、 保放适度原则;
7、 协调配合原则。
人员管理方面保密管理措施:
1、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格派驻人员的保密审查,加强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识技能培训,加大日常保密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任职交流和定期轮换制度,确保人员可信、可靠、可用;
2、加强雇用人员保密管理。涉及敏感事项的驻外机构,原则上不得雇用当地和外籍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雇用的,应进行严格审批。驻外机构雇用当地和外籍人员,应当对雇员在工作中可接触的设施、设备、物品和进出的区域进行严格限定,采取严格措施使其无法接触国家秘密和敏感事项,确因工作需要接触的,应报经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综上所述,机关、单位任用、聘用的境外管理、科研人员确需接触、知悉我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一事一批原则,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法律依据】:
《关于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和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的保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事一批”原则,报有关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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