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当事人持有身份证,房产证,在本地工作或学习的相关证明,到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手续,满6个月以后,凭居住登记手续和上述证件,可以申请办理在所在地的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居住证
有自己名义的房产证,可申请办理在住房所在地的居住证。
一、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1)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4)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二、办理条件
(1)当事人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二、办理材料
(1)在网上填写办理《XX市工作居住证》的申请表(请填写准确并注意保存提交),填写完毕以A4规格纸张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人事章(或公章)后上报区人事局。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居住地住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证或住所所在地居委会提供的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5)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
(6)如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在京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费用及时间
(1)办理费用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2)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延长至不超过 30 日)
温馨贴士:
(1)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资料来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