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如题所述

工伤认定后,伤残鉴定时间是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就可以申请,没有规定时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分析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等到伤情稳定后,在此法律没有给出具体期限,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进行赔付。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虽然说伤残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于伤残鉴定的时间没有统一的限制,但是员工一定要注意把握好是在伤情逐步趋于稳定以后,结合这一特殊的条件限制,伤残鉴定的时间也不可能做时间限制的,因为每个人病情的恢复时间长短没办法统一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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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27
实践中,一般要均要求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三个月后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等到伤情稳定后,在此法律没有给出具体期限,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进行赔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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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8-19
现实困惑
2011年6月12日,某市一家机械加工厂的职工史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慎致使右手受伤。同事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救治,但是还是因为伤势较重,导致史某右手截肢。史某请求单位给他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厂负责人却说史某受伤是因为他自己的疏忽造成的,拒绝给他申请工伤认定。史某无奈只得等自己伤好出院去申请工伤认定,但他不知道自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吗,是多长时间呢?
律师答疑
劳动者受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而且要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或工会申请的,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用人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该职工很有可能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这样的话就无法从单位获得赔偿,也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如果真是遇到了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延期,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如果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没有在一年时间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该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就消失了。
具体到本案,史某所在的用人单位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史某只能请直系亲属帮助申请,或者等自己身体康复后亲自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了。但是一定要在2012年6月12日之前去申请,如果超过了一年的期限,史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就消灭了。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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