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防疫最新规定

如题所述

1.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入返忻人员,赋红码,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在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2.对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入返忻人员,赋黄码,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3.对7天内有疫情低风险区旅居史的入长返长人员严格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第一落点进行核酸检测采样。对本省人员“点对点”接返,纳入社区(村)网格化管理,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除第一落点核酸检测外,分别间隔24小时再开展2次核酸检测(3天3检);对外省人员“点对点”送至酒店,由接待单位、本市联系人或入住酒店负责督促其落实3天健康监测,除第一落点核酸检测外,分别间隔24小时再开展2次核酸检测。
4.对入境人员,严格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解除集中隔离后,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居家健康监测,并于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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