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活动。第三条 扬尘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空气环境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谁辖区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综合考评。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人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管理控制应急措施。第八条 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机关、学校、工厂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小区,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全部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依法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二)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三)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100米以内道路的清洁;

  (六)建筑垃圾和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完全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七)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八)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经批准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九)土方、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十)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四级或者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作业。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渣土的清运按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煤炭、矿石、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运输应当保持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泄漏、遗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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