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预埋工程施工方案保障措施有哪些?

如题所述

知道想具体解哪类工程摘其种简单说:

通包含:总平面图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土建专业、水暖专业、设备专业、通风专业、电气专业、消防专业、室外管线等)。

    般工程案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含各专业设计说明及投资估算内容)总平面、建筑设计图纸北寒冷区型区 。

    域锅炉集供热工程属于民用建筑配套工程锅炉房供热面积达700万平米规模工程应该作案比较绘制必要图纸甚至建设要求要作投资估算(由热能力本专业作简单报价即)于型区域集供热锅炉房(两台14MW或单台29MIV热水锅炉房)主要图纸应主要设备平面布置图及主要设备表、工艺系统图、工艺管网平面布置图等。

    已颁发《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城市用类及建设用标准》(G研137-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IB50180-93)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等规范关技术经济指标名称其术语并统 本规定依据述原则选用:凡《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已规定者均按其执行(列术语所引条款号均该标准条款号);该标准未规定者尽量与近编制规范相致并力求准确例。

    容积率(第5.0.9条)定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面积比值计算建筑物总建筑面积通包括±000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第5.0.10条)定块内所建筑物基底总面积占总用面积比例(%)。

    公共绿(第4.13.3条参照第4.3.9条)向公众放定游想设施绿化用包括其范围内水域。

    绿总面积:定块内各类绿面积总包括公共绿、建筑物所属绿、道路绿、水域等包括屋顶、晒台、墙面及室内绿化。

    绿率(第5.0.18条)定块内绿总面积占总用面积比例(%)

    形码道路广场总面积(参照第4.3.7条)设计范围内道路、公共广场、停车场用面积总

    建筑红线(第5.0.12条)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界线用建筑物退道路红线距离标注称建筑控制线。

    案设计阶段般提供设计说明书说明书应表述本建筑物城市公用事业要求、拟设置建筑电气系统情况及环境影响等。

3. 初步设计

3.1. 关于初步设计文件否单列消防、环保等内容专篇问题修编进行专门研究确保设计文件各专业内容完整性或避免设计文件关内容重复本规定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单列消防、环保等内容专篇。

3.2 初步设计阶段高层建筑型公共建筑(尤其需进行抗震设计情况)必须进行案结构整体计算较合理结构型式设计说明要求提供"主要结构特征参娄数"指结构自派周期、顶点位移、层间位移及扭转角度等。

3.3初步设计阶段结构专业设计文件主要文字主设计说明书用文字难说清楚结构状况构件布置空间结构体系、框支结构转位层部位层关系、新型结构体系、复杂构件布置关系等或按合同要求应提供相应图纸。

3.4 设计文件所要求列"主要电气设备及材料表"其"材料"统计繁锁旦复杂其指导意义故按照前实际情况现设计文件要求列主要电气设备表主要电气设备般包括变压器、关柜、发电机及应急电源设备、落安装配电箱插接式母线等及其系统主要设备。

3.5建筑电气现所涉及系统初步统计32种根据各建筑物功能要求所设置系统应别说明。

3.6 电系统含电站设计仅线路交接及配线相关内容。

3.7接系统往与防雷系统合并建筑电气各系统系统均涉及同接要求于某单体建筑物言尽管种系统接要求 。

3.8计算书主要负荷计算变压器选型计算实际工作采用计算尽相同故作硬性要求计算、式由设计员自定。

4 施工图设计

4.1 工程预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内容合同明确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且合同规定设计费包括单独收取工程预算书编制费设计应按本规定要求向建设提供工程预算书。

4.1 "设计图纸应总封面"新增要求总封面格式由设计单位自行设计标识内容应包括(限于)本规定所列内容。

4.2 建筑幕墙结构设计图由具幕墙设计资质单位单独或与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合作完单另册情况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位置安全性合理性应由双协调解决连接预埋件应主体结构设计图表达 。

4.3 根据调查工程进入施工图阶段初步设计文件变更较保证设计文件完整性需初步设计说明书修改主要指标录入施工设计说明。

4.4 往"弱电"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各情况差异较设计文件包含量图纸;设计文件几乎没图纸根据际惯例设计院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深度能满足编制投标书审核承包商深化设计文件原则按照前工程建设现状设计院"弱电"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应满足结构施工预留、预埋前提尽量减少图纸工作量。

    保障措施是指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1994年GATT》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设置该措施的目的在于:使成员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具有一定灵活性,以便其在特殊情况出现时免除其在有关WTO协定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已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之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

    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principle of change of circumstances)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原则是16、17世纪私法学者提出的,其原意是:契约本身隐含有在签约时的情势不变期间契约持续有效的条款,即情势不变条款。后来,国际法学者主张国际条约也应适用这一法理。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方面承认可以援引情况之基本改变作为终止国际条约或退出国际条约的依据,另一方面也采取了慎重的做法,使这一原则的适用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保障措施首次纳入国际条约,源于1942年美国与墨西哥签订的《互惠贸易协定》(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该协定第11条规定:“如果意外情况的发展和本协定所附减让表中列举的任何货物之减让的结果,使这种货物进口的数量大为增加,并在此等情况下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任何一方政府在防止此等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应自由地全部或部分地撤回减让,或修改减让。”此后,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贸易协定均含有类似上述措辞的条款。1947年2月杜鲁门总统还发布行政命令,要求每一项美国贸易协定都须载入该种条款。四年后,美国国会将该类条款规定在有关立法文件中。在国际贸易组织设立中,因美国倡议,经各谈判方同意,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和《1947年GATT》均就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

    在《1947年GATT》中,起保障作用的条文主要有:第12条(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数量限制),第18条(关于欠发达国家为其经济发展的援助措施),第6条(反补贴与反倾销措施),第28条(关于关税减让的修改),第35条(关于在特定缔约方之间不适用总协定的规定),第20条(一般例外),第21条(国家安全例外),第23条(关于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补救),第19条(关于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上述规定分别适用于总协定所规定的不同场合,其中以第19条的规定尤为突出。”

    上述例外条款对于维护GATT成员利益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例外条款的频繁适用有损于GATT的贸易自由化宗旨,为成员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为了防止成员滥用紧急保障条款,防止“灰色区域措施”(measures in grey area)蔓延,乌拉圭回合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该协议以《1994年GATT》第19条规定为基础,对于适度实施保障措施、遏制乃至消除“灰色区域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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