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需要宪法司法化吗 与现行的体系什么关系

如题所述

宪法司法化主要是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包括政府侵害和私人侵害;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以上来源于百度百科)
如果你所说的宪法司法化是从第一种意义上说的,那么,宪法司法化的价值并不大,因为宪法内容本身具有抽象性,对司法的指导价值并不强,另外更重要的是,宪法规定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已经由普通法律加以细化,所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的机会也不大,如果说其在司法中有价值,那也只剩下宣示的价值了。
如果你说的宪法司法化是从第二种意义上说的,那么,宪法司法化在中国有无必要存在也是一个疑问,因为违宪审查模式并非只有美国模式一种,同时还有法国和德国乃至英国模式,尤其法国模式中,其违宪审查机构本质就是一种政治机构,而不是司法机关。而在英国模式中,议会则是违宪审查的机构。这两种模式运作都很有效。此外,美国违宪审查的模式也并非完美无缺的,连美国学者也承认,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过分夸大了。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国需要违宪审查,但并不一定需要(宪法性)司法审查,违宪审查并无一个统一的模式,各国必须根据其实际创制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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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10
宪法是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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