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进行投资融资有哪些方式

如题所述

政府自建自营、政府债券、平台公司融资。
一、政府自建自营:顾名思义是利用政府资金自己建设,自己经营。
二、政府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又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另外,对于兼有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的项目,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的可以进行市场化融资,即可根据条件申请银行贷款等。目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可以说占有很大比重。
三、平台公司融资
1、债务融资
①银行信贷:银行信贷属于间接贷款,分为政策贷款、一般贷款、专项贷款,使用银行贷款方式的优点是成本低,资金充足。主要缺点是银行放贷谨慎而且资金监管严格,存在借款资金的利率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经济技术政策调整、借款资金所投资的项目发生比较大的市场变化导致不能如期偿还银行借款等风险因素。
②企业债券: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出售债券等筹集营运资金或资本开支。发行债券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如果为国有制企业还需要国务院机关的批准,申请手续比较复杂,一般规律通常需要3——6个月的操作时间。发行债券可以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增大财务杠杆,较大额度融资。但是债券融资作为债务融资方式,要求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对企业的现金流要求较高,如果资不抵债,企业会面临破产危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债券也有较大的风险。
2、租赁融资
租赁融资通常称为融资租赁,通过发展与创新,目前已经将租赁的传统标的物,如设备、机械等延伸到其他的资产,如路灯、管网等,从而为企业提供两个方向的融资,一是作为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即传统的租赁方式,另一种是售后回租方式融通资金,即企业先将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再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回的新兴租赁融资模式。
3、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通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易公司的股份(或股票)获得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发展资金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本质区别就是发生了公司的股权变化,资金提供者通过购买公司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4、项目融资的模式
①直接项目融资。
是指项目的投资者直接向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取得一年以上信贷资金,按照贷款协议由项目投资者直接偿还贷款和利息的融资方式,无论项目本身的成败,都由项目投资者,来偿还项目贷款。这是企业采用最多也是最普通简单的项目融资方式,通常需要项目以外的资产或第三方抵押担保,债权人对债务有完全的追索权,即使项目失败也必须由项目投资者还贷。
②间接项目融资
间接项目融资是指,投资者设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融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产品销售、还本付息责任。此种方式是项目融资的狭义概念,一般不包括直接向银行的贷款,因其操作的专业性和项目管理的适用性与规范性,是管理效率较高的方法。
③产品支付
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而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的现金来偿还债务的一种融资形式。主要用于石油、天然气、矿产的开采等。其特点是:用来清偿债务本息的唯一来源是项目的产品、贷款的偿还期应该短于项目有效生产期、贷款方对项目经营费用不承担直接责任。
④BOT融资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⑤TOT融资
TOT即“移交—经营—移交”,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⑥PPP融资
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合作模式,指在公共服务领域,由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的一种融资模式。
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⑦PFI融资
即私人投资计划,其含义是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置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置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是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从接受服务方来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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