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56条规定第三人

如题所述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制度,规定了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这对实现诉讼,避免裁判矛盾起了很大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并不少,有的原告起诉时在起诉状中就直接列明第三人,有的在庭审过程中追加,本文试图对我国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制度进行探索,剖析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制度的相关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 第三人 参加诉讼
      先看一下一则案例:
      原告许某起诉称,被告青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城阳区上马镇某工业园一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作为该工业园区企业的施工单位,第三人孙某则是被告在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自2005年9月至2006年4月,许某给被告提供劳务作业,被告欠原告许某人工费10万元,由第三人孙某给原告出具10万元的欠条,被告于2008年底支付5000元后未再付款。因欠条上没有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因此许某起诉被告要求偿还所欠人工费95 000元及利息时,把孙某在诉状中直接列为了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分类
      (一)第三人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见,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参加到原被告业已进行的诉讼程序之中,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独立的实体权利,或不主张独立的权利,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第三方面人。第三人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数人。
      在诉讼理论上,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称为本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形成了本诉与参加诉讼的合并审理,可以使人民法院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争议时,往往可能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如果第三人没有参加这一诉讼,就不利于人民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彻底及时地解决纠纷。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对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是没有拘束力的,如果应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由于未参加而提起独立的诉讼程序,不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拖延纠纷的彻底解决,同时还可能造成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内容作出前后矛盾的判决,或由于前案终审后业已执行,而使新提起的案件终审后,在执行上造成困难。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上述种种不利后果,彻底解决同一标的相互关联的问题,赋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而且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能够节省时间和费用,简化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的分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类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而本诉中的原被告处于类似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对本诉中原被告的诉讼标的并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本诉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有利或不利的后果产生。其又可分为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原告的主张,帮助原告胜诉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被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本诉中原被告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规定: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调解或和解;申请撤诉;提交证据;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等,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第三人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并不同于原被告,而是维护自身的权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基本和本诉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不同的方面是:(1)只有当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该第三人才能够提起上诉;(2)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无权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4)无权申请撤诉。
      三、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原告起诉时直接在民事诉状中将第三人列在其中,对此,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直接在诉状中列明第三人剥夺了法院审查的权利;有的观点认为在诉状中直接列明第三人是当事人的权利,无需审查直接针对第三人送达即可。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布实行,这一争议才得到解决。该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因此第三人参与诉讼,审查权仍在法院。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同于本诉中的原被告,应当进行严格审查。
      1、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第三人主张的请求权必须针对是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但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3)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法追加第三人,否则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4)第三人认为对原被告诉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否有请求权由法院最终裁决)。
      法院无权追加或原被告无权申请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由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中对由那一方当事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分如下情况:A、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B、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C、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对于上诉三种情况,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后,法院应作初步的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同意其申请,否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追加,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滥用该权利,拖延诉讼;
      (3)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应该根据案件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由法院最终进行决定。
      四、对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完善
      因为第三人制度具有经济性和便捷性的特点,故实践中列第三人参与诉讼的例子并不少见,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又没有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而对第三人诉讼权利上的限制又决定了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如在另案中明确作为被告有利,这样为了保护不应当被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才能参加诉讼。
      1、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人应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被追加的第三人应符合严格的条件。对于第三人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法律并非在什么情况下都明确进行了规定,如何确定第三人主要依靠法官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认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被追加的第三人与原被告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在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上要有牵连;(2)被追加的第三人是造成原被告之间纠纷形成的主要过错方,不追加其参加诉讼就不能分清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大小;(3)被追加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3、追加第三人的操作程序。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后,法院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有追加必要的,要及时追加,并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被告,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将起诉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手续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对递交了书面申请,但没有说明追加理由,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的,或者提供了相关证据,但经法院审查,被追加的第三人与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没有牵连,没有追加必要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追加,而且该裁定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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