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丰台区变更至朝阳区或海淀区,公司社保所及员工社保等手续如何变更

如题所述

这个似乎要到海淀的工商部门去办理手续吧 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全体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5.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批准书应提交副本一份);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 7、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及人员简历,中方人员简历需加盖公章; 8、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 9、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 10、其它文件、证件。 注: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均一式二份,其中2.3项规定的证件应是原件。 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 登记申请表、营业执正副本照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企业名称: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公司印章。 2、变更住所:董事会决议、新住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4、变更企业类别: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5、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股权转让: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变更经营范围: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增加的项目如涉及国家有关专项规定,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验资报告。 8、变更经营期限: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验资报告。 9、增设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 10、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11、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债权人名单、减资后是否影响债权人利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三次报纸公告,近期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验资报告。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举办内资企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申请报告;(含拟设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及外商投资企业占拟设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2)董事会决议; (3)近半年外商投资企业查帐报告、企业资产负债表;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a.企业资产现状 b.企业主要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c.企业盈亏情况 (6)税务机关出具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13、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内、外资企业类型互转申请表; (2)董事会决议; (3)海关、税务完税证明; (4)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转股协议; (6)其它文件、证件。 14、迁出:董事会决议,海关,税务证明,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迁入地工商局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 15、营业执照上如没有贴上一年度的年检合格标识,还应提交年检合格证明。 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 6、公司印章及印模; 7、《登记注册委任书》 8、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办理时间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批准书》颁发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 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 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接到申请 后原则上七天左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受理的在三天内 退回原申请单位。 交费标准 一、开业登记收费 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激纳。(开业登记费最低额为人民币50元)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每户开业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3、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来登记收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标准执行。 4、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登记收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5%收取。 5、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登记收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人民币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6、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收登记费人民币600元,延期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7、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 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的变更),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2、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1‰收取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按0.5‰收取登记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捡收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公司年度检验收取人民币50元。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1、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 2、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2本费人民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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