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秘书礼仪的主体即法官助理、书记员为代表的司法秘书本身是正确的吗?

如题所述

这个问题我认为是有两个回答的。第一,正确,因为在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官办案,而助理书记员也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不可能去做礼仪小姐先生了,那么如果司法机关的秘书礼仪就是靠助理和书记员去代表进行了。第二,不正确,司法机关也可以存在后勤财务这些部门,这些部门不办案件,只是为办案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服务,那么司法礼仪秘书就应该是后勤部门人员作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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