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中危险化学品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强制性的吗

如题所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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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21
规范条文中,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所以在《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中的意思就是,高危行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强制性条文,一般行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推荐性条文。
第2个回答  2019-07-23
按规定是,但是实际中并未将这点列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基本配备个经过安监局培训的专职安全管理员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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