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品种审定有何特点?

如题所述

农作物品种审定具有下列特点:

(1)品种审定的对象必须是农作物新品种。品种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包括新选育的和新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其“新”一是在时间上过去没有这个农作物品种,二是在空间上在本行政区域内也从未有过此农作物品种。

(2)品种审定由专业机构组织进行。品种审定由专业机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进行,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其中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品种审定只能由国家和省级审定,省级以下没有审定权限。虽然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初审工作,但这种地市级的审定权限仍是省级权限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并且初审也不是最终审定。

(3)品种审定的依据是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之结果。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是品种审定的重要内容,是对品种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其中品种区域试验主要是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的过程。

(4)品种审定的目的是评价新品种的推广价值和适应范围。品种审定对农业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品种审定机构对新选育出或引进品种的特征特性、经济价值和适宜的栽培地区范围、栽培技术等进行总结评价,对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保护种子使用者买到优质适用的种子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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