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以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向政府报请立项。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在充分征求意见、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计划草案,报政府审定。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部门法制机构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经部门领导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2 由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送审稿。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牵头,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3 起草部门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后,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人民政府。
4 对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印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5 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审查报告。
6 经过审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政府按公文运转程序报有关领导审定签发。
7 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由部门领导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8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后,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其他文件形式发布。
9 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公开发行的公报、报纸上刊登,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报道。
以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30日内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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