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缴纳时间企业职工

如题所述

在办理医保关系之前若干年份,视同于缴费年份。与之后缴费期相加,构成缴费期限。

视同缴费年限:

一、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

二、指经认定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限

三、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加上视同缴费年限。

扩展资料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申请条件(北京)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其2005年3月31日前本市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其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在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外埠户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本市接续后,应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满五年以上的,2005年3月31日前本市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不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中央在京及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其外埠户籍职工按《规定》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本市按月领取退休费,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医疗保险费满五年以上的,2005年3月31日前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五、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我市管理的企业,其外埠户籍职工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医疗保险费满五年以上的,2005年3月31日前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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