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在二婚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否需要携带离婚证,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未做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各地的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通常,如果二婚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原系夫妻关系,通过民政局离婚登记后想复婚的,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收回双方的离婚证,再发给结婚证。但是,如果上一段婚姻是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即当事人没有《离婚证》,则可携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作为离婚凭证。另外,也有一些地区在二婚登记中,并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离婚凭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