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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看起来回答以及阅读的人都很多啊,由此可见这是一个大家伙儿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不过这也正常,毕竟是和经济挂钩的东西,但同时这个问题也并没有那么容易回答,因为情况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具体的还要我们来逐步分析。
因为从2014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以后,由于养老保险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两部分,那么不管以后会出现什么幺蛾子,个人账户里的这笔养老金都应当是存在的。下面和简单探讨一下二蛋的个人观点:
按照《中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职务处分法》的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这几种情况下,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以上(包括三年);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按照这条法律的规定,如果我们要判断事业单位在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刑满释放时能不能领取养老金,需要同时具备两大要点。
一、确认此人是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
那么到底怎么判定是否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呢?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说了算,也就是说属于监察法监察范围的六种人员,才算是属于国家公职人员。那么问题来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是在监察法监察的范围之内呢?
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明文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明确写道: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也就是说你要是在事业单位退休前,是在里面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就应该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国家公职人员只要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都会给予开除,只要被授予开除处分的,都会取消退休待遇,这样的话就算是刑满释放,你也是不可以领到退休金的。
第一种情况总结:我国从2014年10月开始,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全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如果是属于2014年10月之前办理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且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六类人员之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那肯定都要开除公职。
这也就是说,2014年10月之前都是按照老的规定办理退休的,那既然公职都开除了,哪还有养老金这种大好福利可以去领呢?所以这部分人刑满释放出来之后,只有另外想办法养老了。
二、此人是否具备上述三种开除的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凡已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照法律应该予以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依法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个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写的非常清楚,退休金以及退休自然也算是某种待遇或者说某种利益。
第二种情况总结:从2014年10月新规定实行之后办理退休的,属于退休人员,对这类人群的养老金计算,应当分成两个部分:一、视同缴费年限,二、实际缴费年限。
第一部分的话,既然此人已经遭到开除公职处分,那么这部分自然是要取消的。第二部分,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将个人账户部分没有领取完的计发月数,一次性发给本人,二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通过一次性补缴以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
善恶到头有报,不是不报,而是时候没到,毕竟老话说的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你贪掉多少就应该吐出来多少,费尽心机一辈子,最后老了,连一分钱的养老金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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